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7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671號
原 告 李心潔

被 告 劉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6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