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林汶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友「Abaxoth」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僅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姓名為網友「Abaxot
h」,而本院依原告聲請函查原告所指網友「Abaxoth」為旺
普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帳號「mu0000
0000」(下稱系爭帳號)之會員相關資料,該公司民國114
年11月12日回覆系爭帳號資料於113年8月28日正式清除,因
此無法協助查詢會員相關資料,致使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欲以
何特定之人為被告,原告逾期迄未依114年10月14日本院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裁定意旨補正,難認原告已盡特定起
訴對象之責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
原 告 林汶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友「Abaxoth」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僅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姓名為網友「Abaxot
h」,而本院依原告聲請函查原告所指網友「Abaxoth」為旺
普電通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帳號「mu0000
0000」(下稱系爭帳號)之會員相關資料,該公司民國114
年11月12日回覆系爭帳號資料於113年8月28日正式清除,因
此無法協助查詢會員相關資料,致使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欲以
何特定之人為被告,原告逾期迄未依114年10月14日本院114
年度竹北小字第582號裁定意旨補正,難認原告已盡特定起
訴對象之責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