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姚宥程
被 告 LE VAN NAM(中文名:黎文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簡附民
字第11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4年度竹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姚宥程
被 告 LE VAN NAM(中文名:黎文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簡附民
字第11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