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陳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桃園市龜山區與
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相對人之住所
在臺南市,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
故發生地在桃園市龜山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
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較為適
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
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陳維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其承保之車輛於桃園市龜山區與
相對人發生事故,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然查相對人之住所
在臺南市,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且聲請人主張之事
故發生地在桃園市龜山區,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本院綜合考量兩造應訴之程序利益、調查證據之便
利等因素,認本件訴訟應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較為適
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一併繳
納抗告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