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相 對 人 王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銅鑼鄉(地址詳卷),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限閱卷),而聲請人主張之侵權
行為地則在苗栗縣○○鄉○○○○○○號吊橋口停車場,有苗栗縣警
察局苗栗分局民國114年11月24日栗警五字第1140041348號
函及所附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67頁)。依前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相 對 人 王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銅鑼鄉(地址詳卷),有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限閱卷),而聲請人主張之侵權
行為地則在苗栗縣○○鄉○○○○○○號吊橋口停車場,有苗栗縣警
察局苗栗分局民國114年11月24日栗警五字第1140041348號
函及所附相關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3至67頁)。依前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