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39號
原 告 楊德馨
被 告 陳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39號
原 告 楊德馨
被 告 陳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