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華誼優質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宗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
仟元,尚欠新台幣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