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翁擎宇
被 告 張俊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5日以寄
存送達方式送達原告(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