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林育生

被 告 曾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6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