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張廷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戶籍址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本件車禍發生處係在台南市仁德區
中正路二段與民安路一段口,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車禍資料
核閱無訛,足見本件被告住所及侵權行為地均非在本院
  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