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82號
原 告 彭林皓

被 告 周德正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