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東交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2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陳秋仁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
險,且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其竟於民國114年5月26日
22時57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與26小時之某時許,先後
在其某友人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住處、其個人位於新竹縣○○
鎮○○路000號之住所,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猶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之犯意,於114年5月26日2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14年5月26日22時32分許,行經新
竹縣竹東鎮北興路1段與工業一路交岔口時(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工業二路,應予更正),因闖紅燈為警攔查,
警方自其身上扣得針筒2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
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並於同日22時57分許,採集其尿
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已逾行政院以「中華民
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
項及濃度值」所公告品項及濃度值,因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陳秋仁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應受尿液
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行政院公報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與
海洛因,尿液所含上述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值均遠超過行政
院公告標準的情況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完全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嚴厲
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並兼衡其各項前案素行,以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沛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被告尿液檢驗結果
項目 濃度 檢驗結果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安非他命 490ng/mL 陽性 甲基安非他命 500ng/mL,且安非他命100ng/mL以上 甲基安非他命 4,540ng/mL 嗎啡 31,060ng/mL 嗎啡 300ng/mL 可待因 1,580ng/mL 可待因 300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