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8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張嘉豪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
險,且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其竟於民國114年10月10
日2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後,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路;嗣
因其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違規停車而受警攔查,警
方自其身上查扣愷他命1罐、依托咪酯1瓶(所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並於同日5時45分
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已逾行政
院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
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所公告品項及濃度值,因而查悉
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張嘉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件嫌疑
人照片確認紀錄表、被告簽名確認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行政院公報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愷他命,尿液所
含上述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值均遠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甚多
的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完全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嚴厲非難;惟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兼衡其自述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被告尿液檢驗結果
項目 濃度 檢驗結果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愷他命 2,652ng/mL 陽性 愷他命 100ng/mL 愷他命之代謝物去甲基愷他命 1,584ng/mL 去甲基愷他命 100ng/mL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8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張嘉豪明知施用毒品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在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
險,且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其竟於民國114年10月10
日2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後,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
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上路;嗣
因其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違規停車而受警攔查,警
方自其身上查扣愷他命1罐、依托咪酯1瓶(所涉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並於同日5時45分
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已逾行政
院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
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所公告品項及濃度值,因而查悉
上情。
㈡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張嘉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件嫌疑
人照片確認紀錄表、被告簽名確認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㈢行政院公報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
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愷他命,尿液所
含上述毒品及其代謝物濃度值均遠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甚多
的情況下,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完全缺乏尊重其他
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嚴厲非難;惟考量
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並兼衡其自述
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表:被告尿液檢驗結果
項目 濃度 檢驗結果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愷他命 2,652ng/mL 陽性 愷他命 100ng/mL 愷他命之代謝物去甲基愷他命 1,584ng/mL 去甲基愷他命 100ng/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