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THUAN(中文名:范文順;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HAM VAN THUAN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PHAM VAN THUAN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
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
害,本件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
,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
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
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
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偵卷第8頁),認應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末查,被告係越南籍人士,以應聘名義來臺合法居留,此有
其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1紙在卷足憑(偵卷第39
頁),而被告本案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所為固
有非是,惟被告在我國於本案之前,並無因刑事犯罪經法院
判決處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
酌以其犯罪情節,於犯後坦認犯行,經此偵審訴訟程序,當
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堪認尚無併諭知於刑
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534號
  被   告 PHAM VAN THUA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HAM VAN THUAN(中文名:范文順)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1
8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老街附近友人住處食用含酒精
之食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
日20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嗣於同日21時25分許,范文順行經新竹縣○○鄉○○路0號明
新科技大學前時,不慎與黃彥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
用小客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黃彥杰未受傷)。經警據報到場
處理,於同日21時35分許測得范文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文順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核與證人黃彥杰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
報告表(一)(二)、監視器影像截圖及現場照片、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侯少卿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