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揚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范揚乾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
、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2年9月
17日晚間11時30分許起至翌(18)日凌晨0時許止,在址設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好再來KTV店」內飲用酒類若
干後,搭乘車輛返回其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之住處;嗣
於同(18)日上午5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
開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嗣范揚乾於同日上午5時1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
竹北市中華路676巷口時,因違規闖越紅燈行駛,為警在新
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環北路2段口攔查,經警員發現其身上
散發酒氣,遂於同日上午5時24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下稱新竹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范揚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速
偵字第851號卷【下稱速偵卷】第8頁至第9頁背面、第25頁
至第27頁)。
 ㈡警員林哲熲於112年9月18日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見速偵卷第
7頁)。
 ㈢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見速偵卷第10頁
)。
 ㈣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2年4月24日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影本1份(見速偵卷第18頁)。
 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紙
(見速偵卷第23頁)。
 ㈥駕籍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見速偵卷第19頁至
第20頁)。
 ㈦警用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密錄器影像擷圖共10張(見速偵
卷第13頁至第17頁)。
 ㈧按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
,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
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
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經查,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上揭各該證據相符,本
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㈠核被告范揚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次飲酒後,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7毫克之情況下,仍駕駛前揭車輛上
路;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
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
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是被告之行為已生相當之危險
,應嚴正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又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是其犯罪情節並非屬最嚴重之
情形;另被告因本案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字第133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8萬元,此有新竹地檢
署112年度緩字第1099號卷附該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
可憑。爰綜合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
,及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犯後態度、本案緩起訴處分之
履行狀況暨撤銷原因等;另衡諸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其職業、
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見速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李澤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