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東交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並刪
除「檢察官勘驗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
安全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逃避員警攔查,率然騎乘機車,在道路上以
闖紅燈、蛇行、任意變換車道等方式駕駛,罔顧用路人、
行車車輛之安全,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
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
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
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89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00
            巷00號
            租屋:臺中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8月8日上午2時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
車,三貼搭載未成年少女曾○翎及涂○秭二人,在新竹縣竹東
鎮公道路與員山路口,以口罩遮蔽車牌,參與數輛機車危險
駕車活動。警方據報後,於同日上午2時18分許,在竹東鎮
公道路與工研路口執行巡邏勤務時攔查甲○○,甲○○明知市區
道路車輛來往頻繁,如以高速在快車道、任意變換車道或闖
越紅燈之方式騎車,易肇致禍端,將使往來之人車致生危險
,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不僅拒絕警方攔查,更
沿著公道路由西往東方向高速行駛,先闖越工研路之紅燈,
見警方騎車在後方按喇叭要求受檢,甲○○仍視而不見,沿路
一直蛇行駛入禁行機車之快車道,且任意變換車道,再闖越
公道路531巷紅燈,隨即於同日上午2時20分許,為警方在公
道路往芎林方向攔檢而查獲,甲○○以此方式致生道路往來之
危險。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自白認罪(二)證人即未成年少女曾
○翎及涂○秭二人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四)警用
密錄器光碟及翻拍相片(五)檢察官勘驗筆錄。
二、所犯法條:被告以上開方式在上開市區道路高速飆駛、任意
變換車道或闖越紅燈,致其他行車為免發生事故必須閃躲避
讓,顯已使該路段致生往來之危險至明。核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魏珮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
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