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6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勝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時間應補充
:「…於112年9月17日19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許勝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之罪。 
 ㈡累犯不加重:被告有附件犯罪事實所示之刑事前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
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構成累犯
之前案與本案罪名、行為態樣均有異,難認其有刑罰反應力
薄弱之情,如因此加重最低本刑恐致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曾有酒後駕車
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此次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違規闖紅燈,已危及道路交通與用路人安全,實值嚴厲
譴責,參以其犯後坦承犯行,本件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
及財產法益之侵害,兼衡被告五專後二年肄業之智識程度、
自述家庭經濟及狀況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955號
被 告 許勝旺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勝旺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
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568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9月17日,在新
竹縣新豐鄉建興路友人家車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同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
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35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00
號前,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
於同日21時37分許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
每公升0.6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勝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
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許勝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供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奕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徐晨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