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KHANG LAM(中文姓名:陳康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4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KHANG LAM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TRAN KHANG LAM係
於112年9月3日12時30分許至同日13時10分許間騎車上路」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TRAN KHANG LAM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
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顯生
相當危害,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其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本次酒駕幸未肇事,再參考其犯罪動機、手段,並衡酌
其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
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越南籍
人士,在我國境內居留效期至民國105年7月14日,惟因連續
曠職3日而於105年8月1日遭廢止居留許可,並於106年2月3
日經重新註記行方不明,而為失聯移工,此有居留外僑動態
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偵卷第14頁),是被告目前在
我國已無合法居留權源,於非法居留期間為本案犯行,而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
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4422號
  被   告 TRAN KHANG LAM(中譯:陳康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KHANG LAM(中譯:陳康林)於民國112年9月3日12時
許,在不詳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
公升0.25毫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
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
13時10分許,行經新竹縣○○鄉○○路000號前為警攔查,發覺
其渾身酒氣,遂於同日13時33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
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TRAN KHANG LA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
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