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115年度壢小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小字第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范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7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在支付命令聲請狀補蓋原告
公司大小章,或重新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
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
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收受本件支付命令(見
司促卷第13頁),於114年12月31日異議,合於上開法定不
變期間,本件視為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起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規定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117條之
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已據原告繳納500元,尚有6,77
2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欠缺原告公司
大小章之用印,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首開
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5年度壢小字第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范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7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在支付命令聲請狀補蓋原告
公司大小章,或重新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
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
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收受本件支付命令(見
司促卷第13頁),於114年12月31日異議,合於上開法定不
變期間,本件視為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起訴,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規定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117條之
規定,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及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已據原告繳納500元,尚有6,77
2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欠缺原告公司
大小章之用印,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揆諸首開
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