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382號
原 告 張絨蓉


被 告 黃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058號),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
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高雄市某處,以
手機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黃明龍」之帳戶
,在對外公開而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上開帳戶個人頁面
,張貼附表所示貼文,供不特定人瀏覽,足以貶損張絨蓉之
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並致原告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
全。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如附表所述之事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
第720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此有上開刑事判決
在卷可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
上述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名譽」,係指人在
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
尊重。而若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
其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以
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
客觀判斷之。又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數額,則應斟酌雙方
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
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
以如附表所述之涉及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部分,於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之網路貼文辱罵原告,顯有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
,顯對原告名譽權造成損害;如附表所述涉及恐嚇危害安全
之部分,顯然危害原告之心理安全,而心理安全亦為健康權
之一環,是被告此舉顯侵害原告之健康權。準此,
  本院審酌原告此部分所受侵害之程度、被告之加害程度,以
及兩造之年齡、學歷(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僅予參酌,爰不
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120,000元
,為較為適當。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
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 年8
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
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見審附民卷第7頁)
,是被告應自送達生效日之翌日即114年9月1日起負法定遲
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
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
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爰另為駁回假
執行聲請之諭知。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均與本件
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法院為終局判
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項有明
文。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目前亦無其他
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前揭規
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以備將來如有
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編號 張貼日期 貼文內容 所涉法條 1 112年9月20日 幹你娘臭擊敗~ 回到老家門口就聞到一股尿騷味很重..... 林北來調監視器看看,是不是有人在老家門口還是旁邊尿尿的? 不要讓我抓到是誰! 保證打到連尿尿都不能自主!!! 今天老的要住院,「土城的張姓垃圾」不要讓我知道再打電話給老人家,要洨要鼻!!!! 「我敢保證馬上會有人打到她跟她媽下半輩子只能坐輪椅」,去舔流膿奧懶叫!!!!!! 不爽看要叫誰都一樣!!!! 長皰疹的死破麻母女!!!! 老子要動妳,張壯X從靈骨塔爬出來,一樣把他敲到再死一遍!!!!! 真的剛好,張到劉膿 恐嚇危害安全 2 112年10月13日 唉...我每天去小學旁雜貨店坐,常常會碰到小學生買東西錢不夠,我覺得幫忙出錢,錯了嗎? 為什麼雜貨店阿姨,都要唸我呢? 是呀!幫助那些小學生,教導他們正確觀念後,我心情不會變好!那也是因為「我前妻那個破麻」!!! 50、100、150會很多嗎? 那些零錢可以讓我看到小孩的笑容,我覺得很有價值!!! 誰有辦法把我心中那個痛取出來! 房子車子都給你們,我都沒差! 我已經準備的差不多了,姓張的破麻要繼續也沒關係! 我不管小孩以後恨不恨我,我一定會把姓張的全部都打掉! 「不要落到我手裡,我絕對讓妳見識甚麼叫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公然侮辱 恐嚇危害安全 3 112年10月30日 今天如果有個輕鬆工作,只是晚上11、點陪著拖板車,先到高雄市林園區載5噸浪板,走南迴到花蓮玉里,負責幫司機報路跟聊天,薪水2、3000有人要做嗎?林北才不幹!因為玉里再過去就是光復,等於是快到「破麻前妻」的老家! 「讓我去,是去丟汽油彈燒他老家嗎?」 公然侮辱 恐嚇危害安全 4 112年11月21日 我也遇到,前妻是愛外遇的破麻,認識她的時候,她剛離婚不久,三個小孩沒跟著她,因為會妨礙她找客兄吧.....現在她是真的單親媽媽,帶著兩個小孩在新北土城! 我兒子國1,女兒小1,因為被我抓第二次外遇,所以我堅持離婚! 她堅持要小孩,我就都給她,也趁機要讓她知道,養小孩的壓力,哈哈~ 「#她最擅長的就是回花蓮鳳林鎮時找客兄睡覺!」 高雄家事法庭,因為之前案例,知道我前妻是個婊子! 所以把小孩探視權跟扶養費,特別分開2份,為我爭取 我相信不是所有單親媽媽都渣! 因為我現在老婆比我年輕,她也剛離婚不久,帶著兩個小孩,因為她前夫是個吃軟飯又外遇的渣男! 跟我一樣,都是屬於寧缺勿濫,對感情有潔癖的! 所以我們現在很好很幸福,整天怕我冷怕我餓 加重誹謗 5 112年12月28日 笑死人的媒體! 就新北土城區清水高中附國中發生兇殺案,卻都說某國中......有的媒體平台早就爆出來了! 「只能說還好今天不是前妻身邊那兩個小孩,不然事件會更大條! 姓張的到現在都還跟水溝老鼠一樣躲著我因為那對狗男女跟張家都會死很多人」 恐嚇危害安全 6 113年1月15日 腳踏實地賺錢很困難嗎?也還好吧! 上星期六尾牙錢出去,今天錢就又陸續進來了! 所以人不要太自信驕傲,不然就像我「前妻全家」一樣,會被我打臉打到跟豬頭一樣!「他們全家腳踏實地的沒幾個,跪舔男人懶叫的,出賣公司機密的,甚麼洨都有」 加重誹謗 7 113年1月20日 老人家凌晨去掛急診.....我一樣笑等看戲!看看「張家破麻」怎樣做? 公然侮辱 8 113年2月8日 這世界沒有那些神佛的!真有神佛!!! 「討客兄的」怎麼還沒死全家??? 就算兩個小孩全身爛,我也沒差!!! 都不要出現在我面前,這幾年的準備,就是為了隨時可以全面戰爭!!! 林北笑她「破麻」全家不敢 公然侮辱 9 113年2月21日 「我前妻就差不多,只是她還會把錢挖回娘家,然後搞外遇!」 後面就被我踢出去吃屎,重新找一個年輕一點,又漂亮又是專業會計師的老婆 加重誹謗 10 113年2月24日 可以搬去花蓮呀!每天都只是震久了,「小心自己老婆女兒變破麻」 公然侮辱 11 113年2月27日 「我前妻水瓶的,不也是到處讓人幹免錢的...」 跟星座無關 公然侮辱 12 113年3月1日 早上回到家,老的電話就在響,他的電話跟帳戶,現在有我們跟他的外甥女在監督!!! 凡是我前妻有利用小孩來跟他拿錢的話,我就會親自帶人北上,跟其他人會合討債,到時候就算我兒子女兒跪在我面前,我一樣要張家劉家付出代價,尤其是張狗幹跟她三哥與三哥小孩,下輩子就是坐輪椅去賣口香糖!!! 「尤其是他媽的人工關節,照樣再打碎一次!!!」 真他媽張狗幹!!! 恐嚇危害安全 13 113年3月5日 這種感覺我知道,「前幾年抓到前妻第二次外遇訴請離婚」,一口氣沒了老婆跟小孩在身邊,真的會忽然失去生活的重心,更不想靠近有回憶的地方! 每天就是瘋狂工作,然後下班找人喝酒睡覺,還好現在的老婆出現,一直在我身邊照顧我跟陪我,才走出那個難過的階段! 建議你,看身心科(不用顧慮被人說是精神病,因為根本不同),還有多出門走走旅遊 加重誹謗 14 113年3月7日 正宮就不會綠茶婊嗎?我快笑死了!!! 我那個花蓮縣鳳林鎮長橋里,「張姓前妻就是綠茶婊裡面的王者呢!交往同居劈腿一次,結婚後多年又外搞一次,我就堅決離婚了」 加重誹謗 15 113年3月13日 所以你還是一樣讓他用嗎?就像我花蓮前妻,從同居到婚後,出去讓她口中的好麻吉幹免錢的,第二次被我抓到,我直接就踢出去了!! 我還是第二任老公呢!「第一任老公那邊也是說她討客兄」,所以要交往前,還是探聽一下那個人的名聲,要是有劈腿外遇的名聲,就不要了!!! 因為那種人是基因就是下賤!我前妻就是這樣,她爸爸在花蓮就光明正大帶女人上旅館睡覺!!哥哥也在大陸養女人,然後回台灣騙元配假離婚,結果是真離婚 加重誹謗 16 113年3月16日 笑死人的外送員!!! 經歷打一大堆,說到好像是多高階的幹部,結果只是一個普通外送員....... 難怪我們與其他大眾會看不起外送員,就因為你們這些老鼠屎,自視甚高! 你們要在外面風吹日曬雨淋,才有那些錢? 老子在家躺著玩遊戲,帳戶進的錢都不止那些了! 沒能力的人跟無能的人,才會在那邊搞有沒有的經歷一長串.........「跟我前妻做直銷詐騙一樣,弄弄一大堆騙人的經歷」,連他媽的學歷都能造假說花蓮女中畢業一樣 加重誹謗 17 113年3月19日 醜的話,誰管你心有千千結? 沒聽過一句成語,#東施效顰嗎? 顏值比不上,就拿其他方面來補強! 「不要學我前妻,人矮又肥肉,除了討客兄就沒的專長」,所以身為第二任老公的我,後面選擇踢出門去!!! 因為她是「從內爛到外」!!! 不要只在意外表,最少只要妳善良,妳的天命之人早晚會出 不要學我花蓮前妻,又矮又胖又一口亂牙,還滿滿的妊娠紋+口臭,卻自以為條件很好,到處討客兄,討到我這第二任老公一樣把她踢出門 公然侮辱 18 113年3月24日 送給新北土城跑外送的可憐的前妻張X蓉,以及我那被洗腦的可憐兒子黃X郁,還有小女兒...... 妳花蓮的老情人有能力帶妳搭遊輪出國玩嗎? 當初我為了妳,無私奉獻,妳卻能交往同居時,與婚後跟老情人睡覺,如今呢? 堅決離婚後的我,已經是一家工廠與眾多工程與當舖的老闆了,也再娶了一個比我年紀小,各樣條件都完勝妳好幾倍的老婆!!! 當我們帶著小孩搭遊輪出國玩時,妳卻還可悲在新北跑外送,還因為討客兄報應被車撞了....妳說妳兩段婚姻都因為討客兄離婚收場,又得到了甚麼呢? 得到的是一個快50歲女人,帶著兩個小孩在新北租房子,只靠跑外送風吹日曬雨淋的跑外送,還有臉打電話跟我家長輩驕傲??? 妳知道離婚後,妳與娘家人口中,那個沒有用的我,现在是一家工廠與眾多工程,手下將近80個員工,與幾家當舖的老闆了嗎??? 「而妳卻變成了花蓮、新北地方法院與高等院公證的討客兄慣犯」,到底是誰可悲??? 我今天又要搭遊輪回台灣了! 妳的麻吉客兄在哪裡呢? 為何不養妳們母子,不幫妳換機車呢?真是可悲的花蓮破麻 加重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