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顧哲瑋
被 告 吳大龍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683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
告請求車輛價值減損費用新臺幣(下同)130,000元部分,非屬
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因此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若原告非車主,應一併補陳債權讓與證明書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4年度壢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顧哲瑋
被 告 吳大龍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壢交簡字第683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
告請求車輛價值減損費用新臺幣(下同)130,000元部分,非屬
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因此原告應
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另若原告非車主,應一併補陳債權讓與證明書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