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莊春梅
被 告 周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7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
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114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莊春梅
被 告 周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7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未據
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