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6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高玉錦
被 告 謝峻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1,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
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114年度壢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高玉錦
被 告 謝峻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萬1,4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
1項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範圍,爰裁定本件改依小額訴
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