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順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7,118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4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順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77,118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