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明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順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或反
訴提起上訴,亦無敘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