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張桂蓉
訴訟代理人 張天聲
楊逸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撒宮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張桂蓉
訴訟代理人 張天聲
楊逸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撒宮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