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3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308號
原 告 鄭衣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唯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553號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蕭唯澤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
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
、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以蕭唯澤為被告,起訴請求損
害賠償,惟蕭唯澤已於113年12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蕭唯澤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
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
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