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9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玫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庭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40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補正足以特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具體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民
國88年2月3日修正,參照該條項之修正理由第一點:「依第
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於起訴時應表明其
訴訟標的。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至於具體事件,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
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可知原告提起簡易訴訟時,倘
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已十分完足,足使法院判斷原告
所可能主張之訴訟標的時,原告固得依前揭規定,僅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即可,惟倘原告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所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過於簡陋或紊亂無序,致法院無從判斷
原告所可能主張之訴訟標的時,法院即應命原告敘明或補充
之。而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而
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未記載請求金額如何得出,致
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影響被告之防禦權外
,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爰限原告
應主文所定期限,補正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之具體原因事
實【至少應表明人、事、時、地及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應列明各請求項目及金額)。】,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又為利於本件審理之進行,原告倘有關於其聲明請求項目之
佐證資料欲供本院審酌,應盡速提出到院;如有欲聲請調查
證據,亦請盡速具狀表明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1950號
原 告 林玫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庭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40號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具狀補正足以特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具體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於民
國88年2月3日修正,參照該條項之修正理由第一點:「依第
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於起訴時應表明其
訴訟標的。爰於第一項增訂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至於具體事件,如依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尚難判斷其所得主張之法律關係時,審判長應適時行使闡明
權,命其敘明或補充之。」,可知原告提起簡易訴訟時,倘
原告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已十分完足,足使法院判斷原告
所可能主張之訴訟標的時,原告固得依前揭規定,僅表明請
求之原因事實即可,惟倘原告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或所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過於簡陋或紊亂無序,致法院無從判斷
原告所可能主張之訴訟標的時,法院即應命原告敘明或補充
之。而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訴
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而
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未記載請求金額如何得出,致
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訴訟之審理範圍,除影響被告之防禦權外
,亦無從特定既判力範圍,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爰限原告
應主文所定期限,補正請求被告給付30,000元之具體原因事
實【至少應表明人、事、時、地及請求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
(應列明各請求項目及金額)。】,倘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又為利於本件審理之進行,原告倘有關於其聲明請求項目之
佐證資料欲供本院審酌,應盡速提出到院;如有欲聲請調查
證據,亦請盡速具狀表明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