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小字第16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鍾玉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6元,原告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
主請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