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6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廖繼猷
被 告 蕭宇廷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76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
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6定有明定。查本件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後之匯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
告已於本院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僅請求100,00
0元,就其餘額不另訴請求(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揆諸
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請求自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114年度壢小字第1654號
原 告 廖繼猷
被 告 蕭宇廷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8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
年度附民字第765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
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6定有明定。查本件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後之匯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
告已於本院11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表示僅請求100,00
0元,就其餘額不另訴請求(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揆諸
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請求自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