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4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林婕妤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言詞辯論後解除委任)
被 告 許瑀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吳約貝律師」之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約貝律師(言詞辯論後解除委任)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