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煦邦
訴訟代理人 楊寶馨
被 告 鍾添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1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