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114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李敏君
訴訟代理人 林蒨玉
被 告 陳韋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425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6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押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嗣
原告於租約到期前之民國114年3月28日與被告之代理人及清
潔公司人員就系爭房屋屋況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完成點交
及返還全部鑰匙,當下被告之代理人未提出有關扣款事由,
被告自應返還押租金。詎被告竟主張原告有蓄意欺瞞及人為
破壞系爭房屋,要求賠償並拒絕返還押租金。惟被告主張原
告應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不合理。其中被告所稱之牆壁及洗手
台有裂痕,實係因地震所造成,原告於地震後即有告知被告
,因無影響正常使用所以才向被告表示暫時不需修繕。冷氣
部分原告已有照人清洗,雖然沒有細清,但契約書上沒有約
定要細清,而冷氣漏水部分在驗屋時被告未提出,原告不知
道有此問題。排水管部分,驗屋測試時,並沒有發現。至於
洗手台塞子部分確實已不見,原告願意賠償。扣除洗手台塞
子費用後,被告應返還。爰押金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退租時,雖然有點交,被告發現系爭房屋屋
況有問題,並未完全回復原狀。其中因原告有養寵物,簽約
時有約定房屋要完全仔細清潔,冷氣部分要求請廠商清潔清
洗室內外機,但原告只清冷氣濾網沒有仔細清潔,造成冷氣
阻塞導致水氣回流,下方牆面產生水漬,原告僅以油漆蓋住
水漬。而牆壁台龜裂部分,原告雖有告知是因地震造成,被
告有問原告是否修繕,原告表示輕微龜裂不用修繕,但退租
時才發現牆面有龜裂及漏水問題,造成被告須加強防水及補
內外漆。另外廁所洗手台有龜裂及塞頭遺失(不同洗手台),
且廚房水槽排水管因寵物毛髮阻塞無法正常排水。原告返還
之房屋,有上述未回復原狀情形,被告因此支出如附表所示
之費用,押租金應該扣除附表所示費用後返還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抵附表各項費
用,是否有據?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
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
,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
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
為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
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
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32條
第1項前段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國內房屋租賃之實務,
固習慣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或終止時,負
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之義務,然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
特別之約定外,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
亦即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
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並斟酌租
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此
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
(如牆面油漆、燈具等),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
強求出租人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
律所應保護之權利。
(二)更換洗臉盆塞頭組:
被告主張洗臉盆塞頭有遺失,此惟原告所不爭執,故被告抗
辯押租金應扣除更換洗臉盆塞頭500元,應屬有據。
(三)更換洗臉盆、外牆磁磚防水、內牆防水、油漆、補土:
經查,兩造間租賃契約第7條雖約定房屋或設備因自然使用
之耗損或有修繕必要時,皆由原告負擔(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
)。然依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對話紀錄中之相簿照片
可知,原告於113年4月3日發生403花東大地震後,於113年4
月間即有通知被告之代理人,系爭房屋之牆面及洗手槽有龜
裂問題,而審酌403花東大地震桃園市震度達5級、劇烈搖晃
,確實可會造成洗臉盆及牆面龜裂,應屬天然災害所造成之
耗損,並非使用所造成之耗損,故不在第7條原告應修繕之
範圍內,而民法第429條之規定被告有修繕義務,原告亦對
被告為通知,而嗣後兩造既就不先做修繕達成合意。則上開
情況既為自然災害造成之耗損,依前揭說明,自不再原告回
復原狀之義務範圍,故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分費用,
並無理由。
(四)清洗冷氣4台:
被告雖抗辯冷氣部分指清洗濾網,未將室內外機仔細清潔,
造成冷氣阻塞導致水氣回流,下方牆面產生水漬等語。惟查
,兩造間租賃契約(含寵物條款)僅有約定需將系爭房屋消
毒清潔,並未約定冷氣需室內外機仔細清潔,而原告雖自陳
有將冷氣清潔但未將冷氣做細清,但所謂細清定義為何,尚
欠明確(是清洗乾淨至全新狀態,還是清洗不會影響正常使
用狀態),而被告所稱未仔細清潔之狀態為何,是否造成冷
氣無法使用等情,並未提出相關照片或證據。另冷氣下方牆
面有水痕部分,故為原告所不爭執,然產生水痕之原因諸多
,卷內尚乏證據可證明該水痕係冷氣未清潔乾淨所造成,自
難是原告未回復原狀所造成,故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
分費用,並無理由。
(五)洗手台排水管通管:
被告抗辯洗手台因寵物毛髮阻塞不通,業據其提出照片為證
,原告雖主張驗屋時,被告之代理人有進行測試沒有發現阻
塞,然並無相關證據可證明。故原告此部分確實未回復原狀
,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分費用,應屬有據。
(六)從而,押租金為6萬元,經抵充被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3,000
元(計算式:500元+2500元=3,000元)後,原告得請求返還押
租金之金額為5萬7000元(計算式:6萬元-3,000元=5萬7000
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編號 項目 費用 1 更換洗臉盆塞頭組(含工資) 500元 2 更換洗臉盆(含工資) 1萬7700元 3 清洗冷氣4台 1萬元 4 洗手台排水管通管 2,500元 5 外牆磁磚防水、內牆防水、油漆、補土 1萬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114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李敏君
訴訟代理人 林蒨玉
被 告 陳韋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1,425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6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押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嗣
原告於租約到期前之民國114年3月28日與被告之代理人及清
潔公司人員就系爭房屋屋況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完成點交
及返還全部鑰匙,當下被告之代理人未提出有關扣款事由,
被告自應返還押租金。詎被告竟主張原告有蓄意欺瞞及人為
破壞系爭房屋,要求賠償並拒絕返還押租金。惟被告主張原
告應賠償之項目及金額不合理。其中被告所稱之牆壁及洗手
台有裂痕,實係因地震所造成,原告於地震後即有告知被告
,因無影響正常使用所以才向被告表示暫時不需修繕。冷氣
部分原告已有照人清洗,雖然沒有細清,但契約書上沒有約
定要細清,而冷氣漏水部分在驗屋時被告未提出,原告不知
道有此問題。排水管部分,驗屋測試時,並沒有發現。至於
洗手台塞子部分確實已不見,原告願意賠償。扣除洗手台塞
子費用後,被告應返還。爰押金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退租時,雖然有點交,被告發現系爭房屋屋
況有問題,並未完全回復原狀。其中因原告有養寵物,簽約
時有約定房屋要完全仔細清潔,冷氣部分要求請廠商清潔清
洗室內外機,但原告只清冷氣濾網沒有仔細清潔,造成冷氣
阻塞導致水氣回流,下方牆面產生水漬,原告僅以油漆蓋住
水漬。而牆壁台龜裂部分,原告雖有告知是因地震造成,被
告有問原告是否修繕,原告表示輕微龜裂不用修繕,但退租
時才發現牆面有龜裂及漏水問題,造成被告須加強防水及補
內外漆。另外廁所洗手台有龜裂及塞頭遺失(不同洗手台),
且廚房水槽排水管因寵物毛髮阻塞無法正常排水。原告返還
之房屋,有上述未回復原狀情形,被告因此支出如附表所示
之費用,押租金應該扣除附表所示費用後返還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抵附表各項費
用,是否有據?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
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
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而於抵充後,猶有餘額
,始生返還押租金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
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
為之;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承租人
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
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38條第1項、第432條
第1項前段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國內房屋租賃之實務,
固習慣於租賃契約中約定承租人應於租約屆滿或終止時,負
有回復原狀返還房屋之義務,然所謂回復原狀,除當事人有
特別之約定外,係指承租人應以合於契約之應有狀態返還,
亦即合於約定方法使用收益所造成之自然耗損、承租人所負
保管維護義務之程度、一般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並斟酌租
賃物之折舊等狀態而返還,而非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此
乃因房屋隨著時間之經過,建築物本身或其他之裝潢、設施
(如牆面油漆、燈具等),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等問題,
強求出租人回復租賃物之原有狀態,不僅強人所難,亦非法
律所應保護之權利。
(二)更換洗臉盆塞頭組:
被告主張洗臉盆塞頭有遺失,此惟原告所不爭執,故被告抗
辯押租金應扣除更換洗臉盆塞頭500元,應屬有據。
(三)更換洗臉盆、外牆磁磚防水、內牆防水、油漆、補土:
經查,兩造間租賃契約第7條雖約定房屋或設備因自然使用
之耗損或有修繕必要時,皆由原告負擔(見本院卷第7頁反面
)。然依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對話紀錄中之相簿照片
可知,原告於113年4月3日發生403花東大地震後,於113年4
月間即有通知被告之代理人,系爭房屋之牆面及洗手槽有龜
裂問題,而審酌403花東大地震桃園市震度達5級、劇烈搖晃
,確實可會造成洗臉盆及牆面龜裂,應屬天然災害所造成之
耗損,並非使用所造成之耗損,故不在第7條原告應修繕之
範圍內,而民法第429條之規定被告有修繕義務,原告亦對
被告為通知,而嗣後兩造既就不先做修繕達成合意。則上開
情況既為自然災害造成之耗損,依前揭說明,自不再原告回
復原狀之義務範圍,故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分費用,
並無理由。
(四)清洗冷氣4台:
被告雖抗辯冷氣部分指清洗濾網,未將室內外機仔細清潔,
造成冷氣阻塞導致水氣回流,下方牆面產生水漬等語。惟查
,兩造間租賃契約(含寵物條款)僅有約定需將系爭房屋消
毒清潔,並未約定冷氣需室內外機仔細清潔,而原告雖自陳
有將冷氣清潔但未將冷氣做細清,但所謂細清定義為何,尚
欠明確(是清洗乾淨至全新狀態,還是清洗不會影響正常使
用狀態),而被告所稱未仔細清潔之狀態為何,是否造成冷
氣無法使用等情,並未提出相關照片或證據。另冷氣下方牆
面有水痕部分,故為原告所不爭執,然產生水痕之原因諸多
,卷內尚乏證據可證明該水痕係冷氣未清潔乾淨所造成,自
難是原告未回復原狀所造成,故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
分費用,並無理由。
(五)洗手台排水管通管:
被告抗辯洗手台因寵物毛髮阻塞不通,業據其提出照片為證
,原告雖主張驗屋時,被告之代理人有進行測試沒有發現阻
塞,然並無相關證據可證明。故原告此部分確實未回復原狀
,被告抗辯押租金應扣除此部分費用,應屬有據。
(六)從而,押租金為6萬元,經抵充被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3,000
元(計算式:500元+2500元=3,000元)後,原告得請求返還押
租金之金額為5萬7000元(計算式:6萬元-3,000元=5萬7000
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編號 項目 費用 1 更換洗臉盆塞頭組(含工資) 500元 2 更換洗臉盆(含工資) 1萬7700元 3 清洗冷氣4台 1萬元 4 洗手台排水管通管 2,500元 5 外牆磁磚防水、內牆防水、油漆、補土 1萬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