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小字第10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施祐謙
被 告 張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61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6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8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施祐謙
被 告 張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61號),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6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8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