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黃威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曉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依當事
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足資識別
相對人之資料及表明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及法律依據為何,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足憑。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黃威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曉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依當事
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
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足資識別
相對人之資料及表明本件聲請調解之內容及法律依據為何,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聲請人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在卷足憑。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