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黃威景

相 對 人 胡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為此聲請調解。惟查,相
對人具狀表示「本案相對人不與告訴人和解。」,有民國11
4年11月13日之書狀附卷為憑。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
,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