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被 告 鍾徐雙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9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4日下午2時1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
山頂段406巷口,欲行左轉,卻未行2段式左轉,而在上址處
,碰撞訴外人即伊之被保險人林文隆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小客車損壞,而須支付修復費用新臺
幣(下同)2萬3,910元,經伊賠付並計算折舊後,伊代位向
被告求償9,997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
2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伊9,9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我於上開時、地,欲行左轉時,因前方待轉區有
人遮擋視線,再望見燈號紅燈,即顯示左轉方向燈,並緊急
停下,俟至綠燈時,進行左轉,即遭林文隆碰撞。然上開小
客車為舊車,卻行換新,而無法認定上開小客車碰撞痕跡與
本件交通事故有關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與林文隆間於上開時、地,發生上開2車碰撞之事,為兩
造所未爭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4年8月28日
平警分交字第1140035601號函暨函復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22頁),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機慢車兩
段左轉標誌「遵20」(如附表一所示),用以告示左轉大型
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應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
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不依標誌、標線、號
誌指示,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㈢經查,上開地點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此有現場照片可證(
見本院卷第19頁),而經本院於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時
,勘驗卷內警卷光碟片中檔案名稱:(自112)中豐路山頂段
、山福路_1_5(廣)_全景(中豐路山頂段、山福路)_00000000
000000監視器畫面影像,可見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復勘驗
警卷光碟片中檔案名稱:EKWU9690監視器畫面影像,悉獲如
附表三所示之內容,與上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呈現之結果,互核相符,顯然,被告不僅未行2段式左轉,
更在該巷口處,恣意逕行左轉,毫無顧忌其左側後方來車狀
況,堪認有原告主張之違規行為,而有過失。至被告雖矢口
高談如前,然影像畫面未見有何遮擋被告視線之情事,而呈
視距良好,無障礙物之狀態,核與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㈠之認定相符,且被告係在上開地點行人穿越道處,即
遽行左轉,與一般人視野受阻應有之反應不符,是被告以上
開與事實乖離之謅詞,期以子虛烏有瞞混,殊不予採信。
 ㈣又上開小客車遭碰撞之位置,為其右前車頭,而與上開勘驗
結果及現場照片所示之內容相符,堪認與被告之騎乘行為間
,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應對林文隆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責任。至被告爭執上開小客車舊有損壞部分,非彼所應
負責之部分,實有疏悉現代車輛零件多為模組裝,尤以保險
桿而言,本係一體,經稽諸上開小客車修復項目,亦適符此
,有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龍潭服務廠開立之估價單可證(
見本院卷第8頁及其背面),因此,無區辯上開小客車舊有
損壞痕跡之實益。何況,被告對其辯詞,本應負具體陳述之
義務,尤不容彼旦遭訟案,泛言而行,即可撼動本院之心證
。從而,被告此部分之所辯,亦無可採。
 ㈤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惟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
限,例如修復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上開小客車修
復費用,包含零件費用1萬5,460元,鈑金費用2,546元,烤
漆5,904元,有上開估價單可證。上開小客車係於107年4月
出廠,有其行照可證(見本院卷第4頁),然依照會計計算
折舊之標準,攤提成本不逾購入價額百分之90,則上開小客
車零件費用計算折舊,再加計鈑金費用2,546元,烤漆5,904
元後,被告應賠償9,996元(計算式:1萬5,460×10%+2,546+
5,904=9,996)。
 ㈥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後,代位行
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
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經查,上開修復
費用據原告賠付乙事,有電子發票證明聯、汽車險賠案理算
書、代位求償同意書可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然
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僅得就上開9,996元部分求償,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㈦末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9月9日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
第25頁),則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同年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
 ㈧另被告於本院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於114年12月16日提出
陳報狀二狀,初審無影響判決結果之事證,既係辯論終結後
提出,即全狀含所附證據均不予納為裁判基礎,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
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被告敗訴之部分,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所酌定之
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
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一:

附表二:
⒈於影片時間00:00:50
 監視器影像畫面係拍攝一十字交岔路口,而影像畫面可見直向
道路乃雙向雙線道,並劃設有行人穿越道及裝設有紅綠燈號誌

 另於影像畫面右上方可見右側橫向道路前方劃設有機車待轉區

 又畫面右側可見名稱為「廣群電腦」與「衣塵不染」之商家及
「染/護百元剪髮」與「電腦維修」之招牌。 
⒉於影片時間00:00:50至00:00:59
 直向道路紅綠燈號誌顯示為紅燈。
 影像畫面右下方可見一身穿橘色上衣之女子,騎乘一普通重型
機車(下稱A車),暫停於畫面右下方直向道路機車停等區,
而A車暫停位置垂直前方行人穿越道。
 另此時,A車前方空曠,並無任何車輛。
⒊於影片時間00:00:59至00:01:00
 A車略為向前滑行,嗣於前車輪駛至直向道路機車停等區前方
停止線時,直向道路號誌方自紅燈轉變為綠燈。
 此時,A車前方仍無任何車輛。 
⒋於影片時間00:01:00至00:01:01
 A車後車輪駛過停止線後即顯示左邊方向燈,向左偏行,嗣可
見一銀色自小客車(下稱B車),與A車同向,自畫面中間下方
之直向道路內側車道駛出。 
⒌於影片時間00:01:01至00:01:02
 A車持續顯示左邊方向燈,向左方行駛,欲於前方行人穿越道
處迴轉。
 B車則持續於內側車道緩慢向前直行。
⒍於影片時間00:01:02至00:01:03
 A車持續左轉,嗣行駛位置平行直向道路前方路口行人穿越道
時,即與B車發生碰撞。
 兩車碰撞位置分別係A車左側車頭與B車右側車頭。
⒎於影片時間00:01:03至00:01:05
 兩車發生碰撞後,A車駕駛即向左傾倒,而倒在B車右側車頭上
,並因B車持續向前滑行而人車一同向前滑行。
 嗣B車顯示煞車燈並緊急煞停,A車駕駛則人車倒地。
附表三:
⒈於影片時間00:00:08
 監視器影像畫面係拍攝一雙向雙車道道路,而道路停止線後方
劃設有機車停等區,停止線前方則劃設有行人穿越道。
 另於影像畫面中間可見道路紅綠燈號誌與路牌間,設有一圓形
標誌。
⒉於影片時間00:00:08至00:00:09
 影像畫面可見道路內側及外側車道各有3台車暫停,而路面邊
線外另有1顯示雙黃燈之白色車輛暫停。
⒊於影片時間00:00:09至00:00:22
 影像畫面可見一身穿橘色上衣之女子,騎乘一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A車),自外側車道與路邊線之間隔間駛出,嗣於道路前
方機車停等區暫停,而A車暫停之位置垂直於道路前方行人穿
越道。 
⒋於影片時間00:00:22至00:00:25
 A車起駛。
 A車前輪駛至道路前方停止線時,內側車道第1台銀色自小客車
(下稱B車)方起駛。
⒌於影片時間00:00:25至00:00:26
 A、B兩車持續沿道路直行,嗣A車前車輪駛至道路前方行人穿
 越道時即向左偏行。
⒍於影片時間00:00:26至00:00:28
 B車持續沿道路直行,A車則持續向左偏行。
 嗣A車沿道路前方行人穿越道,由影像畫面下方往上方直行,
旋即兩車於行人穿越道上發生碰撞。
 兩車碰撞位置分別係A車左側車頭與B車右側車頭。
⒎於影片時間00:00:28至00:00:30
 兩車發生碰撞後,A車駕駛即向左傾倒,而倒在B車右側車頭上
,並因B車持續向前滑行而人車一同向前滑行。
 嗣B車停止,A車駕駛則人車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