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王一如
被 告 陳健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8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王一如
被 告 陳健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