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 項
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訴狀所載當事人資料,須達
足資特定人別之程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倘起訴狀所載
被告資料,不具足資辨明人別之訊息,致無法特定身分,且
經通知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在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記載為不明,經本院
依原告提供之交通事故資料,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調取民國
113年11月11日12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室3
樓93號車格,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之肇事
人姓名、年籍、地址,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回覆「本案非交
通事故,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雙方當事人需
有報案證明單供保險公司辦理後續理賠,故開立非道路交通
事故受理案件證明單並備註私人土地」(見本院卷第15頁),
是仍無從查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
嗣經本院職權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並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前揭裁定業於
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31至33頁),參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3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 項
及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訴狀所載當事人資料,須達
足資特定人別之程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倘起訴狀所載
被告資料,不具足資辨明人別之訊息,致無法特定身分,且
經通知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在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記載為不明,經本院
依原告提供之交通事故資料,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調取民國
113年11月11日12時3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地下室3
樓93號車格,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之肇事
人姓名、年籍、地址,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回覆「本案非交
通事故,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雙方當事人需
有報案證明單供保險公司辦理後續理賠,故開立非道路交通
事故受理案件證明單並備註私人土地」(見本院卷第15頁),
是仍無從查知原告欲起訴對象之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
嗣經本院職權查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並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前揭裁定業於
11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31至33頁),參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