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葉凱欣
被 告 易芷芸
訴訟代理人 許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