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9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鍾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4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2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