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簡字第6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張丞志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
被 告 陳登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宏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登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張丞
志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2萬0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