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2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陳佩琪

訴訟代理人 陳素榛
被 告 李炳育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240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
11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