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簡字第1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張宥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繼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