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9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83號
原 告 吳素華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許孝儒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許洛裴即許幼賢之繼承人

被 告 江清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素華、許孝儒、許洛裴為原告許幼賢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幼賢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2月10日死
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原告許幼賢死亡後,其繼承
人為吳素華、許孝儒、許洛裴,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及吳素
華、許孝儒、許洛裴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且該繼承人並未拋
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
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