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曾佩儀

送達地址:住彰化縣○○鄉○○路0巷00000號

被 告 王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9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