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小字第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1號
原 告 阮氏月
訴訟代理人 楊金枝
被 告 陳芎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99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1年11月8日19時51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巷口,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不愼,而與原告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毀損,為此支出車
輛修復費新臺幣(下同)66,78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78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
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應就其過失行為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查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為66,780元 (零件26,980元、工
資39,800元),出廠年月為94年5月,有行車執照、估價單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8頁),距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
年11月8日,已使用逾5年,零件部分經計算折舊後為2,699
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39,800元,被告應賠償
原告之維修費用以42,499元為必要【計算式:2,699元+39,8
00元=42,499元】。
 ㈢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
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
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查,原告車禍時亦有未依規定減速之與有過失,本院審酌
本件事故發生地點、兩造車輛位置、過失情節等因素,認原
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擔20%之過失責任。綜上,本件原
告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應以33,999元為限【計算式
:42,499×(1-20%)=33,999元,四捨五入】。另本件起訴狀
繕本係於112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2頁),是被告應自112年12月8日起
負遲延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3,999元,及自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序
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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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980×0.369=9,9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980-9,956=17,024
第2年折舊值 17,024×0.369=6,28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024-6,282=10,742
第3年折舊值 10,742×0.369=3,96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742-3,964=6,778
第4年折舊值 6,778×0.369=2,5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778-2,501=4,277
第5年折舊值 4,277×0.369=1,57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77-1,578=2,699
第6年以後折舊值 0
第6年以後折舊後價值 2,699-0=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