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陸雋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為私法人,主
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
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