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壢簡易庭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周仕弘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通 譯 黃欣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000元,給付方式:分11
期,自民國113 年7 月20日起至114 年5 月20日止,按月於
每月20日以前給付1,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和解筆錄經當庭交閱朗讀均認無訛後始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 告 王君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筆錄係依照原本製作
法院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