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德良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元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蓮花環保科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8,5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